适用范围
第1条
- 本饭店与下榻宾客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应依照本协议之规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应依照法律法规或通常确立的惯例。
- 不论前款做何规定,本饭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别合同时,应优先该特别合同。
住宿合同的签订申请
第2条
- 有意向本饭店申请签订住宿合同者,请向本饭店提供以下信息。
- (1)下榻宾客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 (2)住宿日期及预计到店时间
- (3) 住宿费(原则上按附表1中的基本住宿费计算)
- (4) 其他本饭店认为必要的信息
- 如果下榻宾客在本饭店住宿时间超过了前款第2项所述住宿日期,申请继续住宿的,本饭店按照在提出该申请的时间点申请了新的住宿合同进行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 住宿合同是在本饭店同意前条所述申请下成立的。但已证明本饭店未同意的,不在此限。
- 住宿合同依据前款规定成立时,请在本饭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本饭店规定的定金,定金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为上限。
- 定金首先用于冲抵下榻宾客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发生适用第7条和第19条规定的情况时,按违约金、赔偿金的顺序冲抵,冲抵完成后尚有余额的,在下榻宾客支付第13条规定的费用时予以退还。
- 第2款所述定金未能按照该款规定在本饭店指定日期前支付的,住宿合同将失去其效力。但仅限本饭店在指定定金的支付日期时,将该事项告知下榻宾客的情况。
无需支付定金的特别合同
第4条
- 不论前条第2款做何规定,本饭店可在合同成立后接受以无需支付该款所述定金为内容的特别合同。
- 在同意住宿合同的申请时,在本饭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所述定金以及未指定该定金的支付日期的情况下,按照接受前款所述特别合同情况办理。
下榻宾客禁止事项等
第5条
- 下榻宾客不得留宿下榻宾客以外的人员,不得转让、转卖其在住宿合同上的地位,亦不得在未经本饭店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让其他人员使用本饭店内的下榻宾客专用设施。
- 本饭店会在预定住宿日期前的任意一天,联系依据第2条第1款提出申请的联系人,确认预约和其他事项。届时,在非不得已的情况下,下榻宾客应响应来自本饭店的事前联络。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6条
本饭店在下列情况下可不接受签订住宿合同。
-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协议时。
- (2) 客房已满,无空余房间时。
- (3) 认为在本饭店下榻者在住宿方面有可能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序良俗行为时。
- (4) 明确判断在本饭店下榻者为传染病患者时。
- (5) 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住宿相关负担时。
- (6) 因天灾、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不能办理住宿时。
- (7) 希望在本饭店下榻者符合下列①-⑥时。
- ① 属于暴力团、暴力团相关企业与组织、总会屋、极端组织、其他反社会势力或相当于上述情况者(以下简称“暴力组织等”)或暴力团等的相关人员
- ② 属于由暴力组织等或暴力组织等的相关人员控制事业活动的法人等组织
- ③ 属于法人且其高管(指董事、执行董事或其他相当于董事、执行董事的人)、员工、关联公司等中有暴力组织等的相关人员的
- ④ 属于让暴力组织等使用自己名义的
- ⑤ 其言行对本饭店的客人造成极大困扰的
- ⑥ 以暴力对本饭店或本饭店员工提出要求或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的
下榻宾客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 下榻宾客可以通过向本饭店提出申请来解除住宿合同。
- 因应归责于下榻宾客的事由导致住宿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的(本饭店按照第3条第2款规定,指定定金的支付日期并要求进行该支付的情况下,下榻宾客在该支付之前解除住宿合同的除外),根据附表2的规定,本饭店将收取违约金。但在本饭店已接受第4条第1款所述特别合同的情况下,则仅限本饭店在接受该特别合同时已将下榻宾客解除住宿合同后需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告知下榻宾客的情况。
- 如果下榻宾客在事先未与本饭店联系的情况下,于住宿当日晚上8点(提前表明了预计到店时间的,为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仍未到店的,本饭店将按照下榻宾客主动解除住宿合同处理。
本饭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8条
- 本饭店在下列情况下将解除住宿合同。
- (1) 认为下榻宾客在住宿方面有可能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或认为已实施该行为时。
- (2) 明确判断下榻宾客是传染病患者时。
- (3) 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住宿相关负担时。
- (4)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事由而无法办理入住时。
- (5) 在卧室躺着吸烟,破坏消防设备,其他不遵守本饭店规定的使用条款中的禁止事项(仅限预防火灾所需事项)时。
- (6) 发现下榻宾客存在符合下列①-⑦所述情况时。
- ① 属于暴力组织、暴力组织相关企业与组织、总会屋、极端组织、其他反社会势力或相当于上述情况者(以下简称“暴力组织等”)或暴力组织等的相关人员
- ② 属于由暴力组织等或暴力组织等的相关人员控制事业活动的法人等组织
- ③ 属于法人且其高管(指董事、执行董事或其他相当于董事、执行董事的人)、员工、关联公司等中有暴力组织等的相关人员的
- ④ 属于让暴力组织等使用自己名义的
- ⑤ 其言行对本饭店的客人造成极大困扰的
- ⑥ 以暴力对本饭店或本饭店员工提出要求或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的
- ⑦ 下榻宾客违反了本协议及其他使用条款等的
- 本饭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收取下榻宾客当前未享受的住宿服务等的费用。
住宿登记
第9条
- 下榻宾客需于下榻当天在本饭店的前台登记下列信息。
- (1) 下榻宾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 (2) 如为在日本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则登记国籍、护照号、入境地以及入境日期、护照复印件
- (3) 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
- (4) 其他本饭店认为必要的信息
- 下榻宾客希望用可以代替货币的住宿优惠券、信用卡等手段支付第13条所述费用时,请在进行前款所述登记时提前予以出示。
客房使用时间
第10条
- 除住宿方案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下榻宾客可以使用本饭店客房的截止时间为本饭店规定的时间。但连续住宿时,除了到店日和离店日以外,可全天使用。
- 不论前款做何规定,本饭店允许在该款所规定的时间外使用客房。此时,会收取本饭店规定的附加费用。
遵守使用条款
第11条
下榻宾客在本饭店内,需遵照本饭店规定并发布在饭店内的使用条款(包括使用指南、各类注意事项、指南等)。
营业时间
第12条
- 本饭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具体营业时间将通过室内摆放的手册、各设施的公告、客房内的店内指南等进行介绍。
- (1) 门禁・・・・・・・・・・・・・・・・・・・・・・无
- (2) 前台接待・・・・・・・・・・・・・・24小时
- 前款所述时间在必要或不得已的情况下会临时变更。届时,本饭店将以适当的方式予以通知。
费用支付
第13条
- 下榻宾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等费用的明细及其计算方法如附表1所示。
- 关于前款所述住宿费等费用,下榻宾客在离店时或在本饭店请款时,请在前台收银台以货币或本饭店认可的住宿优惠券、信用卡等可代替手段进行支付。
- 本饭店向下榻宾客提供了客房,且客房可使用之后,因为下榻宾客自身原因而未入住的,本饭店仍将收取住宿费。
本饭店的责任
第14条
本饭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或因不履行此类合同而给下榻宾客造成损失时,本饭店将予以赔偿。但不属于因应归责于本饭店的事由造成的损失不在此限。
无法提供所签约的客房时的处理
第15条
- 本饭店不能提供已与下榻宾客签约的客房时,应征得下榻宾客的谅解,并尽量按照相同条件安排其他住宿设施。
- 不论前款做何规定,本饭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将向下榻宾客支付与违约金相当的金额的补偿费,用于弥补给下榻宾客造成的损失赔偿金。但是,对于因不应归责于本饭店的事由而导致的不能提供客房的情况,本饭店不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等的处理
第16条
- 下榻宾客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损毁等损失的,除非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否则本饭店将予以赔偿。但关于现金及贵重物品,本饭店要求明确告知其种类及数额,但下榻宾客未明确告知的,本饭店的赔偿金额不超过15万日元。
- 下榻宾客带入本饭店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未寄存前台的,因本饭店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灭失、损毁等损失的,本饭店将予以赔偿。但对于下榻宾客没有事先明确告知其种类及数额的,除非本饭店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否则本饭店的赔偿金额不超过15万日元。
保管下榻宾客的行李或随身物品
第17条
- 下榻宾客的行李在其下榻之前到达本饭店的,仅限本饭店在其到达之前已知情时负责保管,并在下榻宾客办理入住手续时交付。
- 下榻宾客退房后,其行李或随身物品遗忘在本饭店的,本饭店原则上应等待所有者联络本饭店询问并要求其做出指示。如果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根据《遗失物法》及所属警察局的指示、指导等,按本饭店规定的管理程序进行处理。另外,现金及贵重物品将在7日内(含发现日)送往附近的警察局,食品、有碍卫生环境的物品将按照本公司规定的管理程序迅速进行处理。
- 在前两款所述情况下,关于保管下榻宾客的行李或随身物品,本饭店应承担的责任在第1款所述情况下以前条第1款的规定为准,在前款所述情况下以该条第2款的规定为准。
停车责任
第18条
下榻宾客使用本饭店的停车场的,不管车辆钥匙是否交予本饭店,本饭店只出租场所,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在管理停车场时,由于本饭店的故意或过失而对其车辆造成损失时,本饭店将承担赔偿责任。
下榻宾客的责任
第19条
由于下榻宾客的故意或过失而使本饭店遭受损失时,该下榻宾客应向本饭店赔偿。
可分割性
第20条
- 即使本协议及其它使用条款等的一部分根据法律法规被判为无效的,也不会影响除该部分以外的规定的有效性。
- 即使本协议及其他使用条款等的一部分由于与某个下榻宾客的关系被判为无效或被取消的,也不会影响该部分在与除该下榻宾客以外的其他下榻宾客的关系中的有效性。
准据法
第21条
本协议及其他使用条款等的有效性、解释及履行应以日本国法律为准。
协议的变更
第22条
本饭店在认为必要时可修订本协议。在修订时,本饭店应在变更生效日的1个月前,在主页(https://www.princehotels.cn/zh-hans/accommodation-agreement/)公布变更本协议事宜、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及其生效日。
附表1 住宿费等费用的明细(第2条第1款及第13条第1款相关)
| 明细 |
下榻宾客应支付的总金额 |
住宿费 |
①基本住宿费(房费(或房费+早餐费)) ②服务费(①×本饭店规定的费率) |
附加费用 |
③餐费(或附加的餐费(早餐以外的餐饮费)及其他使用费用) ④服务费(③×本饭店规定的费率) |
税费 |
a 消费税 b 住宿税 c 温泉税 |
备注
- 基本住宿费依照本饭店提供的房价表。
- 本饭店收费虽然不做成人与儿童之分,但未提供床上用品和餐饮的幼儿,则不收取费用。但会根据季节、住宿方案设定儿童费用和幼儿费用。这种情况下本饭店将以适当的方法予以通知。另外,幼儿的年龄为1-6岁前,儿童的年龄为6-12岁前。如果税法有修订,则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
附表2 违约金
合同申请人数 |
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 |
取消入住 |
当天 |
前一天 |
20天前 |
40天前 |
散客 |
14人以下 |
100% |
80% |
20% |
- |
- |
团客 |
15-99人 |
100% |
80% |
20% |
10% |
- |
100人以上 |
100% |
100% |
80% |
20% |
10% |
(注)
- %是违约金相对基本住宿费的费率。
- 如果合同期限缩短,则不论缩短几天,均收取1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 团客(15人以上)中的一部分人员解除合同的,则不收取相当于入住10天前(当天以后接受申请的为接受申请之日)时住宿人数10%(小数进位)的人数的违约金。
- 本饭店另行推出的住宿套餐、方案和其他特别合同中有可能规定与上述不同的违约金。